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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2021、2022年代开发票,被税务局要求自查据实申报个税
发布时间:2024-05-26 14:21:48 | 浏览次数:4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向两个自然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陈某、于某以前年度存在前台(办税服务窗口)代开发票未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被税务局要求自查并据实申报。


通知内容显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某、于某两人存在以前年度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相关规定,限两人于收到本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各税种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据此税务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事宜,逾期不更正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系统查询,陈某、于某分别于2021年度、2022年度存在前台代开发票未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请两人在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申报。


事实上,这一事件背后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升级,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ITS)模块的上线,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多省的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等收入数据被汇总。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然人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自然人汇总收入超120万是否面临补缴税款的情形?如何合规申报个人所得税?如何规划多处经营所得的个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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