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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税被税局罚款
发布时间:2023-08-06 16:36:10 | 浏览次数:138
8月1日,上市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坚朗五金”)发布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说明书中披露了该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1、简易税务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简易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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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处罚主体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文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已补充办理相 关税款申报,履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公司被处罚的金额均在 2,000 元以下,根据上述处罚金额,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且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最近三 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2022 年 7 月 5 日,苏州格兰熔被处罚款 46,980.60 元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曾经的子公司苏州格兰熔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 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了“苏州税一稽罚〔2022〕6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46,980.60 元。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苏州格兰 熔积极进行整改,对相关财务人员加强管理与教育,调整财务部门工作分工,并缴纳了罚款。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9 月将所持苏州格兰熔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再持有苏州格兰熔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 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苏州格兰熔被处罚的金额 46,980.60 元,该处罚金额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罚款额度的中间幅度,不属于顶格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 罚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南京、无锡、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 标准为拟罚款金额 200 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稽 查案件。”,苏州格兰熔被处罚的金额 46,980.60 元,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 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 
此外,“苏州税一稽罚〔2022〕6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将该项行 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苏州格兰熔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8、2023 年 2 月 22 日,坚朗建材被处罚款 4,470.70 元 
2023 年 2 月 22 日,坚朗建材因进口保管商品价格申报有误,少缴税款 8,941.41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 项的规定,西安车站海关出具了“西车关简罚字〔2023〕0002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处以罚款 4,470.70 元。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坚朗建材积极进行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 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 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 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坚朗建材被处罚金额 4,470.70 元,罚款金额 较小。 
此外,“西车关简罚字〔2023〕0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将该项行 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坚朗建材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最 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以上为部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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