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上市公司合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合丰集团”)发布《内幕消息-附属公司的税务问题》的公告,披露了该集团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问题以及前期增值税退税的税务问题。
合丰集团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森叶纸业”)(主要从事箱板纸和瓦楞纸包装生产和贸易的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二稽处[2022]18号),以及收到了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二稽罚[2022]10号),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涉及1073张增值税发票,于2013年、2014年2017年及2018年,合丰集团从六家供应商收取的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742707288.82(含产品采购款人民币636939,968.56元及增值税人民币105767320.26元)及合丰集团就此作出的税项抵扣。根据决定书,由于供应商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森叶纸业需要补缴以下税款,总计1.09亿元,从未缴税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未缴税款的每日0.05%的比率缴纳滞纳金。此外,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森叶纸业需要支付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070205.82元。根据合丰集团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决定书中的未缴税款和行政罚款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森叶纸业对决定书提出反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假如森叶纸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异议,森叶纸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未缴税款或以其他方式就未缴税款提供相关纳税担保。缴交税款或纳税担保经确认后,森叶纸业才可自缴交税款或纳税担保确认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提交行政覆议申请。森叶纸业已申请纳税担保,但是,清远税务局一再拒绝或避免接受亲自提交的纳税担保申请,2022年8月上旬,合丰集团通过邮递提交纳税担保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清远税务局以书面形式回复,由于申请截止日期已过,因此清远税务局不会接受森叶纸业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2022年8月20日,森叶纸业对清远税务局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的决定不服,就此向清远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20日,清远税务局维持不受理纳税担保申请的决定。2022年12月7日,森叶纸业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清远税务局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的决定。该诉讼于2023年2月15日举行聆讯,截至本公告之日,法院尚未作出任何命令。税务处罚决定书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如果森叶纸业不服税务处罚决定书,可以自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8月22日,森叶纸业不服税务处罚决定,向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23日,广东省税务局受理对税务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2022年11月8日,广东省税务局决定维持税务处罚决定。2022年11月24日,森叶纸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对广东省税务局和清远税务局的行政诉讼,要求复核税务处罚决定。另外,关于缴纳前期增值税退税的税务问题,于2023年2月8日,森叶纸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清新税二分局税通[2023]230208号)。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森叶纸业2015至2020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森叶纸业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自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的前期增值税退税32069739.5元。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森叶纸业不服税务事项通知书,森叶纸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所欠增值税款或就所欠增值税款提供相关纳税担保。当增值税缴纳后或纳税担保确认后,森叶纸业可自增值税缴纳或纳税担保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森叶纸业已申请纳税担保,尚待清新区税务局确认是否接受该纳税担保。合丰集团强调:(a)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原材料是真实的,本集团已支付增值税发票项下原材料的相应总价,并收到原材料,当时理解已与供应商之间做出适当的税务安排;(b)公司董事和本集团负责税项抵扣的员工不知道此类增值税发票的任何异常情况;(c)森叶纸业从供应商处获得不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税项抵扣纯属疏忽,无意逃税,不涉及我们董事或管理层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腐败行为;及(d)本集团已就采购及应付账款的管理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包括审核及批准其供应商发出的发票。官网资料显示,合丰集团主要专注于瓦楞纸板和瓦楞纸箱等瓦楞纸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旨在为各行各主要专注于瓦楞纸板和瓦楞纸箱等瓦楞纸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旨在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提供消费品和工业品的包装材料。该集团的产品主要销往香港及海外公司,以及出口至香港及海外的中国公司或工厂。合丰集团致力于为纸制品代理商、供应商和贸易公司提供优质瓦楞纸板。它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专业瓦楞纸箱制造和印刷服务,供他们即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