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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个税发酵式“暴雷”,谁才是兜底人
发布时间:2023-02-13 18:44:29 | 浏览次数:200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918日发布《关于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后,针对网红主播的税务检查、稽查案件持续发酵,从202112月的“薇娅”稽查事件,到20222月的平荣偷逃税案件,再到20231月某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灵工平台被要求补缴数千万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案件,可见,涉及网红主播的税务监管并未停歇,并且监管对象从主播自身拓展到灵工平台等平台方。


造成这种问题的核心原因是,自从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后,部分地方园区仍旧延续此前的主播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未能及时、充分落实《通知》内容,这种“时差”导致持续暴雷,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的灵工平台也遭受池鱼之灾。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我们通过草拟《主播个税发酵式“暴雷”,谁才是兜底人?》系列文章,明确网红主播个人所得税发酵式暴雷的场景下,谁来管、谁被管和谁担责的问题,使得灵工平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做好应急预案

一、实践案例:灵工平台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数千万

灵工平台位于苏州,总包了位于杭州直播平台的直播任务,随后分包给了位于全国各地的网络主播。该灵工平台受苏州市税务局委托代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按经营所得核定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主播支付费用


随后,苏州市税务局认为该灵工平台违规将网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涉嫌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数千万,责令该灵工平台限期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深度分析:具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务报酬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因此,管辖权问题的核心是,扣缴义务人究竟是谁?


根据网信办、国税总局、市监总局于2022年3月25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01215日于《中国税务报》中发布的《网络主播的个税谁来代扣?》文,也从实质课税原则出发,提出判断扣缴义务人的关键在于,确定直播行为中主播所获收入的支付方是谁,认定主播实质上是为平台提供服务,平台从根本上决定着主播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最终确定为直播平台


回归到本文的“实践案例”中,虽然在形式上,网红主播和灵工平台签订合同,收入由灵工平台支付,但实质上,直播平台才能真正的控制主播们的收入,是最终的支付方。因此,我们认为该案中具有管辖权的是直播平台所在的杭州市税务局


然而,即使灵工平台能够按下主播们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虚开专票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又相继浮起。若主播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且实际控制、支付方为直播平台,那么灵工平台就未坐实总包实质,无法就总包行为向直播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并且,劳务报酬不能进行委托代征,灵工平台也无法就此代开发票入账,存在企业所得税入账凭证违规及偷逃税问题。


三、结语


本文中,我们从规章制度和实践案例角度,分析了网红主播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是能够决定其收入的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应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并提示在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时灵工平台所涉的虚开专票、偷逃税等风险。


下文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在网红主播个税“暴雷”的场景下,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谁,是扣缴义务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和纳税人(网红主播)、还是委托代征机构(灵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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