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的账号进行互联网直播带货、连麦挂榜、短视频制作发布等经营活动营利,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
处罚内容显示,1.该单位通过抖音平台“知心签哥”账号进行互联网直播带货、连麦挂榜、短视频制作发布等经营活动营利,自2020年至2022年通过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胡**名下7张银行卡进行业务资金往来,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9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72元和企业所得税21713.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关于偷税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对该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33208.67元。
3.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关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符合“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