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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未汇算清缴,纳税人被罚款1倍
发布时间:2023-11-12 14:30:47 | 浏览次数:138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显示,一纳税人取得7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税务机关对其偷税的行为处以1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3〕171号
毛*(纳税人识别号:320602xxxxxxxx3014):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2020年供职于我局辖区企业: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丽水**置业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43元,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63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
经计算,你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你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
综上所述,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毛*身份证复印件(由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2、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移送材料;
3、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尾号7369、农业银行尾号5677);
4、供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及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16.偷税之裁量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1倍的罚款,计21497.6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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