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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资公司提供身份证用于支付结算走账“洗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0-29 16:42:59 | 浏览次数:148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歙检刑诉〔2023]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2********,**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经“朱伟”(具体身份待查)介绍认识一微信名为“拓海”的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账户是用于走账“洗钱”,仍根据对方的指示将自己的身份证邮寄到山东省青岛市办理“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涉案金额286.4万元。随后其本人又前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注册响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办理好的银行账户U盾、K宝交由对方使用,其中卡号10404601040******的农业银行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234.6万元;卡号1115260000******的南京银行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290.8万元。上述银行账户总计支付结算金额为81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1万元,赔偿张某甲损失2.5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甲谅解。
经查,上述银行账户涉案情况如下:
1.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用于支付结算金额286.4万元。涉及案件有: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立案侦查的王某甲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0万元;临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郭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万元;汉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李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3万元;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立案侦查的王某乙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万元;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楼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0万元;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立案侦查的田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4.05万元;儋州市公安局洋浦分局立案侦查的刘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0.4万元;
2.响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涉案支付结算金额234.6万元。涉及案件有:庐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陈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万元;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立案侦查的张某甲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万元;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立案侦查的徐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5万元。南京银行涉案支付结算金额290.8万元。涉及案件有: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立案侦查的张某甲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7万元;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立案侦查的张某乙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1万元;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的占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6.5万元;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孙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3年3月3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立案决定书;
2.证人王某甲、楼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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