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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虚开未移送:资金回流解释不合逻辑、物流凭证与外调不符
发布时间:2024-06-16 15:15:18 | 浏览次数:28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经检查,你公司开具给湛江市B贸易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30,发票号码:31340967-31340970、31344648-31344650,发票开具日期:2020年6月,金额:625530.79元,税额:81319.01元,价税合计:706849.80元,货物:轻质循环油)认定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 你公司与棕源公司之间的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根据《关于湛江市棕源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湛税稽协〔2023〕2号)的附件资料及我局查询你公司公户、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私人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情况,2020年6月15日,B公司汇给你公司公户785000元,张某某汇给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620000元,上述开具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的资金已形成回流。 根据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上述资金回流是因为节假日公户汇不了货款,所以对方通过私人账户提前付了货款,所以等到公户付款后,得把货款还给对方,但是因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提前收的货款是通过什么方式收款,也无法提供当时的收款证明。因张某对于上述资金回流的解释不符合事实逻辑,也缺乏相关佐证,对张某某关于资金回流的解释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棕源公司与你公司的业务已构成资金回流。


2. 你公司与棕源公司的物流不真实。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的说明》、《货物仓证明书》复印件,你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是由B公司到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自提。检查人员持你公司提供的《货物仓证明书》复印件到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没有发生业务往来。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9份《货物仓证明书》的复印件{库磅编号为CK18121097(槽车:赣F03558)、CK18121095(槽车:赣F05039)、CK18121092(槽车:湘D34962)、CK18122058(槽车:赣FA8252)、CK18122015(槽车:粤R95036)、CK19011278(槽车:桂P82321)、CK18122053(槽车:赣F03558)、CK18122018(槽车:赣FB6506)、CK19011281(槽车:粤S13799)},经比对,与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货物仓证明书》的样式不一致,也没有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盖的公章,9份凭证涉及的相关提货信息在有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数据中心查询不存在。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B公司之间业务的物流不真实。你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构成资金回流,你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的物流不真实。综合以上优势证据证明你公司为B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关于湛江市棕源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湛税稽协〔2023〕2号)的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0000123021094956),证明你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双方的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2. 你公司公户(账号: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私人银行账户(账号:xx)的银行流水情况,证明你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3. 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的说明》、广州南XX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与棕源公司的业务物流不真实。

4.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张某某对于资金回流的解释不符合逻辑,缺乏相关佐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9〕7号)第26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50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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