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开票’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徐虹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以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例,一般来说,在报废产品回收过程中,应该由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国发〔2024〕7号文件所说的“反向开票”,就是由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
徐虹提醒,目前已允许“反向开票”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三是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允许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四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国发〔2024〕7号文件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细节,有待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