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我们将着重分析,网红主播个税暴雷,究竟谁应被主管税务机关监管?| 《主播个税发酵式“暴雷”,谁才是兜底人?》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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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主体都是谁?我们继续分析上文提到的实践案例:某灵工平台位于苏州,总包了位于杭州的直播平台的直播任务后分包给网络主播。该灵工平台受苏州市税务局委托代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按经营所得核定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主播支付费用。苏州市税务局认为该灵工平台违规将网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涉嫌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数千万,责令该灵工平台限期缴纳。1.扣缴义务人:为能够决定网红主播收入的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2.纳税人:为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实际承担个税纳税义务的网红主播;3.代征人:依法受苏州市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据《委托代征协议》中的约定,行使代征网红主播税款的权利的灵工平台。要确定谁来背网红主播个税“暴雷”的锅,就要了解代征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主体的法定义务是什么,未履行义务会有何种责任。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的延伸。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可见,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因代征人的工作失误导致未征或少征税款,也只承担违约金的责任,限期缴纳网红主播个人所得税的“锅”扣不到代征人的头上。并且,我们额外提示,若网红主播收入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报酬施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的税收,因此劳务报酬不符合委托代征税款相关规定,无法进行代征。如若灵工平台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但税务机关有权事后向代征人追偿。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扣缴义务人其实并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主体,仅承担代扣代缴等义务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理应是纳税义务的最终承担主体,这个“锅”是甩不出去的。通过《主播个税发酵式“暴雷”,谁才是兜底人?》系列文章,在上篇:我们分析了网红主播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应是能够决定其收入的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应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下篇:我们进一步分析网红主播应是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最终负担主体,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人仅就“扣缴”行为和“代征”行为承担责任。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够为灵工平台应对网红主播个税“暴雷”问题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