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显示,一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不含税收入近2.39亿元,偷税被稽查,补罚税款合计超5200万元。违法事实显示,该加油站在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时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申报不含税收入238708375.6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2787241.99元。 经检查,该加油站在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投资人钟*、梁**(钟*的妻子)、钟**(钟*的儿子)、阳江市江城区**食品便利店、施**(许**的妻子)、施**(施**的弟弟)、阳江市江城区**食品小卖部、阳江市江城区****食品店等名义开设的二维收款码及并转入上述相关人员的银行账号收取了销售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销售收入,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7361606.5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270383703.69元;该加油站在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含税收入31675328.05元,少申报不含税收入238708375.64元[附计算过程:270383703.69- 31675328.05=238708375.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加油站上述少申报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2787241.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加油站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的规定,**加油站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其中2017年度为98.71%,2018年度为99.70%,2019年度为99.97%,2020年度为99.89%,2021年度为70.72%,2022年度为24.15%),违法程度一般。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增值税32787241.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95053.18元,共35082295.17元[附计算过程:32787241.99+ 2295053.18=35082295.17]处以其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7541147.59元[附计算过程:35082295.17×50%= 17541147.59]。